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5-20 浏览次数:491

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批复

歙价〔2016〕76号

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你委《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和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的报告》(建设字〔2015〕13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报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我县城区自来水价格并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用水性质分类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和省物价局工商业用水同价要求,对现行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特种用水五类用水进行归并,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个类别。居民住宅、福利院、敬老院、部队营房用水、学校、公共用水(包括市政、园林、绿化、环卫、公共消防、公共厕所等)等为居民生活用水。机关、团体、部队、街道、居委会、医院;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企业生产性用水;商贸业、餐饮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建筑用水、宾旅馆、浴室(公共)等为非居民用水。娱乐休闲、洗浴业、桑拿、美容美发、游泳池及汽车冲洗,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等为特种用水。

   二、城区自来水基本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1.37元/吨;非居民用水1.82元/吨;特种用水2.98元/吨。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附加费等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阶梯价格

   第一级:每户年用水量216吨(含216吨,月均用水18吨)及以内的,基本水价执行1.37元/吨;第二级:每户年用水量在216—300吨(含300吨,月均用水18-25吨)之间的,基本水价执行2.06元/吨;第三级:每户年用水量在300吨(月均用水25吨)以上的,基本水价执行3.43元/吨。阶梯基本水价比为1:1.5:2.5。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基本水价执行1.67元吨。

   四、对低保、五保、特困户实行优惠

   对低保、五保和特困户,凭有效证件每月减免水费3吨,超过部分按新价格收费。

   五、关于多人口家庭水量基数问题

   “户”住宅对应的户口簿户籍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用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第一、第二级年用水量基数54吨,供水企业每两年核定一次。

   六、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实际用水量)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1、价格调整后,请你委立即督促县自来水公司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居民安装、维修和缴费;进一步完善供水设施,扩大供水范围,建立漏损举报奖励机制,降低漏损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立即以适当方式多渠道做好自来水价格调整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歙县物价局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