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7 浏览次数:260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歙价2015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局以上单位: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商〔2015〕66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本县范围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都应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社会应急抢险取(排)用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

(一)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08元。其中,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003元kwh;贯流式火电为0.001元kwh,抽水蓄能电站发电循环用水量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地下水。浅层地下水(井深50米)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5元。中深层地下水(井深≥50米)为每立方米0.30元。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为每立方米0.70元。采矿疏干排水无计量设施的按照吨产品0.20元计征水资源费,采矿疏干排水再利用的从低征收。

三、实行取水定额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县水利局对重点取水单位和个人实行年度用水计划或定额管理。对于取水量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5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50%及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四、严格贯彻落实水资源费管理政策

(一)严格贯彻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越权出台减免缓政策,不得重复征收,也不得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

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对于拒绝缴纳的,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三)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县水利局应加强收费公示工作,主动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歙县物价局 歙县财政局 歙县水利局

                                       2015年9月15日